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行测知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2.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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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前期预防 - 行测知识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职业病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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