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考试常识积累:法治和法制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法治在军队文职考试中也经常涉及,下面我们详细的介绍一下“法治”和“法制”的关系。第一:基本概念。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而法制,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的对立面是相对于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而言,例如道德、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第二:产生时间。法制产生于阶级社会,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制既可以与民主、人权相联系,也可以与专制和独裁相联系,例如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建立的,而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法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三:性质区别。法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强调用法律的思维去治理国家,往往与民主和人权相联系,摆脱“人治”的思维,使国家的治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而法制属于社会制度范畴,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目的是让国家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确定化和稳定化。第四:形态区别。法治是动态的,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而法律制度是静态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因此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就已经实现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而依照依法治国是建立国家法律制度的目标和追求。例题: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治的产生时间早于法制B.法治和民主、人权相联系,而法制并不一定与民主相联系,也可以与专制和独裁相联系C.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D.社会主义法治已经实现了通过此题我们发现,对于“法治”和“法制”的题目,我们一定要从基本概念出发,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就能够做对相应的题目,拿到相应的分数。
法制史知识精选第三部分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法制史常识 - 行测知识
法制史知识精选第三部分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法制史常识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一、单选题(共9小题,每题2.0分,共1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2019山东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判断:法治和法制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的战略部署以来,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依法治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的基本方略。而法治在我们的公职类考试中也经常涉及,下面我们详细的学习下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第一:基本概念。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治理,即依法治;而法制,指的是的法律制度。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的对立面是相对于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而言,例如道德、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 第二:产生时间。法制产生于阶级社会,是伴随着的产生而产生,法制既可以与民主、人权相联系,也可以与专制和独裁相联系,例如我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建立的,而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
第三:性质区别。法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强调用法律的思维去治理,往往与民主和人权相联系,摆脱人治的思维,使的治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而法制属于社会制度范畴,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目的是让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确定化和稳定化。 第四:形态区别。法治是动态的,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而法律制度是静态的,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因此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就已经实现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依照依法治是建立法律制度的目标和追求。 例题: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治的产生时间早于法制 B.法治和民主、人权相联系,而法制并不一定与民主相联系,也可以与专制和独裁相联系 C.
社会主义法治已经实现了
招警考试备考-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法制部门监督制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中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只能包括三大类:
第一,综合职能,即法制部门是主管公安法制工作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执法实践服务的原则,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第二,办案职能,即法制部门是执法办案的部门,依法承担着办理劳动教养审批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过肩赔偿案件的办案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等任务。
第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的说,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5)组织专项、专案调查。(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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