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行政常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 常识判断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行政常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法律行政常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用户名:!查看更多评论

分值:100分55分1分

内容:!

通知管理员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

婚姻法总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24:05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新婚姻法的讲解-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新婚姻法增加条款: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提示:尤其是第7和第10需要广大学员特别注意。

《民法学》:婚姻法重点解析

对历年民法学考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块上,前两年的考试中对知识产权有涉及、对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而今年的大纲取消了知识产权,明确了考查婚姻法。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权和婚姻法、继承法的考查部分占了20%。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系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无效婚姻1.无效情形(1)重婚的;(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婚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申请宣告人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无效婚姻之诉(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2、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总体来说,婚姻法部分考查难度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理解、突出重点,取得较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