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 - 行测知识
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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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 行测知识
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当事人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该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也是行政处罚原则之一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说明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该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该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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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测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备案。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2)调查。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昕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时间限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昕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由昕证主持人、昕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1)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2)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昕证参加人名单,宣布昕证开始;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昕证会提交新的证据;昕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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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执行和备案 - 行测知识
行政处罚的适用、执行和备案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行政处罚的适用、执行和备案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技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技人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o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技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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