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 行测知识
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减小字体增大字体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为旧伤复发,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其医疗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⑴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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