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行测逻辑判断基础知识-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 判断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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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设立并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或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否则法人为当事人。2、金融机构以其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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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构改革存在问题

乡镇机构改革存在问题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一)富余人员分流渠道少

农村乡镇机构改革取得实效的关键是精简人员,以梅州市大埔县县为例,县内镇办企业少,且规模小,无法容纳过多的人员,所以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多数乡镇来说,精简的成效主要还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精简了一批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有不少是原来的村干部;二是精简了部分年龄偏大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提前离岗,工资照发。绝大多数乡镇几次改革后,乡镇的人员不是少了,相反是更加膨胀了,吃财政饭的人有增无减。由于乡镇机构编制部门没有权力,在一些涉及机构编制的问题上,往往是党委、政府决定后,由编办履行相关手续,因此人员增长不易控制。富余人员难以真正分流,是乡镇机构改革难点;每次改革最终结果是人员回升,导致每次改革总是出发点很好,结果却是不尽如人意,进多出少,人员精简仍未走出历史怪圈。

(二)传统就业观念转变难情况

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学而优则仕观念、小生产的封闭观念、高度集权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铁饭碗吃皇粮观念、政府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的观念、人治的观念、重官轻工轻商的观念、因循守旧求稳怕乱观念等等,都是推进县乡行政机构改革的思想障碍。

(三)清退人员补偿难

改革是阵痛,但也必须付出成本,清退职工必然涉及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清退职工必须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但在实际工作中,改革的成本没有着落,无法落实。这样直接形成单位想清退退不了,职工想走人人走不了的现象。

乡镇机构改革存在哪些问题

乡镇机构改革存在哪些问题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机构改革后,新的单位应该有新气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有很大的提高,工作方式方法应有很大的改变,但就从改革后来看,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不少。

(一)管理方法没有变化。改革后,乡镇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但过去的管理方式方法在现在依然大有市场,乡镇干部已习惯于发号施令。本应该是从行政命令转为主动服务的工作,一些干部依然是习惯于高高在上,指手划脚,想做好却还是做不好。

(二)上下关系难捋顺。乡镇机构改革主要是对众多的镇一级机构,并不牵扯到县一级单位。乡镇改革后,一些职能弱化的部门和单位被撤或并,新单位与县一级及更高层级的管理机构并没有对口,但人员比原来减少,而事却没减轻。许多原来部门的业务一下集中到新单位,每个主管部门都认为自己的事重要,这让乡镇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各种检查是接连不断,减人减事的初衷并没能达到,下面改了,上面不改,改了也是白改。

(三)上级、群众难兼顾。新的机构,要做的事很多,上级有上级的安排,群众有群众的要求,对于夹在中间的乡镇政府来说,压力很大。现在人员减少后,但上级的工作必须得做,各种检查还得应付,但群众的要求也变高,乡镇的工作目标发生了变化,群众要求脱病致富、改变落后的生活环境,保障自身安会的愿望比以往任何时侯都要强烈,乡镇加快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担子更重了。这一切都要人去做,要有人去做,上级和群众很难兼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 行测知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职能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录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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