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卜优素福作为法学家有什么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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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教法学家。生于库法。幼时家境贫寒,曾为人帮佣。他先受教于库法法官伊本艾卜伊斯哈格等,后终生追随艾卜哈尼法努尔曼。他继承师说,强调个人见解在教法解释中的价值。在断案中,敢于肯定其他教法学派的合理判例和圣训,有时与艾卜哈尼法努尔曼的观点相左。他曾任阿拔斯王朝总法官,有权委任本学派成员为各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艾卜哈尼法的教法学说,对该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著有《艾卜哈尼法与伊本艾比赖俩的分歧》、《赋税论》、《致奥扎仪》等。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

(1)含义: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

(2)分类

①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

(1)含义: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

(2)分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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