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 - 行测知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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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行测知识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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