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 常识判断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永久档案与定期档案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主要了解企业的)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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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 常识判断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特定主体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循环周转、资金的退出三个阶段。经济业务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同会计要素顺序)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1.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存货、固定资产等)

财物是财产物资的简称,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企业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企业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四)资本的增减(所有者权益)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资金。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费用)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支出指的是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是按一定的产品或劳务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利润)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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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 常识判断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讲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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