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债权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债权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债权1.含义: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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