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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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性军队文职招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的规定。

从保护军队文职招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军队文职招聘尤其是女性军队文职招聘的辞退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情况,军队文职招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军队文职招聘: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首先,军队文职招聘是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接触有害环境,造成了残废;其次,军队文职招聘现在的状态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军队文职招聘,不得辞退。军队文职招聘在工作中患了重病,或者在工作中或者生活中负伤,精神和经济的压力增加了,需要所在机关予以特别的关怀和爱护。不同的疾病和伤情,治疗期长短不同,对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性军队文职招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孕期、产假、哺乳期,是女性军队文职招聘的特殊时期。规定不得辞退处于这个期间的女性军队文职招聘,体现了国家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贯精神,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使得女性军队文职招聘和企业女职工一样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完善了我国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以后完善辞退制度留下余地。根据该条规定,有关辞退的情形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均不可以设定辞退军队文职招聘的情形,这有利于保证把辞退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防止辞退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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