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行测地理知识-大陆漂移说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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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三亿年以前,地球上只有一块联合古陆,它的周围是一片广阔的海洋。

②在地球自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和天体引潮力的作用下,联合古陆开始分离。

③较轻的硅铝层组成的陆块,像冰块浮在水面上一样,在较重的硅镁层上漂移,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海陆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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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抗辩-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09:42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持票人,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2015年简答题)(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1.票据的伪造(2014年单选题)(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 被伪造人 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 伪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 在票据上 签章,因此不承担 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 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的变造(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2016年新增)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4)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5)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6)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记载事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20:01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否则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 背书日期 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 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 不得转让 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发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如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力人经济上的损失。因此,需要进行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3.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变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 23:31:211、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确定物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 依照法律规定 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交付的公示方法。2、公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而言,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1)公示生效主义。即动产未经交付或不动产未经登记,则该法律行为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公示对抗主义。即当事人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两种立法例在我国物权法中都存在,需要掌握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