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处分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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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种类。

《军队文职招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将这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

(二)处分期间及其后果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军队文职招聘法明确规定,军队文职招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期间随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处分轻,则处分期间短,处分重,则处分期间长。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为二十四个月。军队文职招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军队文职招聘被撤销职务另任较低职务的,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三)军队文职招聘处分的解除

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军队文职招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军队文职招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第58条的规定,军队文职招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军队文职招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