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军队文职招聘的辞职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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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去公职的程序
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第80条规定,军队文职招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军队文职招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任免机关审批。对于军队文职招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必须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在审批期间,军队文职招聘不得擅自离职。任免机关超过期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军队文职招聘辞职。
(二)军队文职招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军队文职招聘正在接受审计;(2)军队文职招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军队文职招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三)引咎辞职
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军队文职招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本法第105条的规定,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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