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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内容

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第34条的规定,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二)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的等次

在1993年《国家军队文职招聘暂行条例》制定后,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军队文职招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三)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军队文职招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军队文职招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的结果对于军队文职招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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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国家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二)军队文职招聘的地域回避

《军队文职招聘法》第69条规定,军队文职招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军队文职招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军队文职招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军队文职招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军队文职招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

2.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