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考核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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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内容

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第34条的规定,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二)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的等次

在1993年《国家军队文职招聘暂行条例》制定后,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军队文职招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三)军队文职招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军队文职招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军队文职招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的结果对于军队文职招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军队文职招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回避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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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国家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军队文职招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二)军队文职招聘的地域回避

《军队文职招聘法》第69条规定,军队文职招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军队文职招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军队文职招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军队文职招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军队文职招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

2.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起诉 - 行测知识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起诉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起诉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此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B、30日C、2个月D、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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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法律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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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以上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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