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8):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典型真题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冏,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年·卷三·13题一D)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答案解析]①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辨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67条和第72条,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辨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一)不安抗辩权(★★★)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①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②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③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典型真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14题一C)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禅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辨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解析]①甲、乙、丙三方合意的效力:甲将对乙的付款义务移转給丙承担。但甲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并未移转。②A选项考顺序履行抗辨权。按照约定,甲先付款,后乙交付电梯。甲未付款即请求乙交付电梯,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乙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故A选项错误。③如前所述,甲仅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而未将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丙无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故B选项错误。④C选项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务承担与抗辩的援用。现不安事由出现,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甲可对乙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丙承担了甲的债务后,丙可对乙主张甲的不安抗辨权。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考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丙承担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丙承担的债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享有请求甲付款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可以。③《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例5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车。”假设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时,若乙请求甲先支付价款,问:甲能否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此例的法律状况是: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应当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却请求(应当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说认为,《合同法》第66条具有漏洞,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漏洞补充,使其得以调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结论: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典型真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5年·卷三·55题一ABCD)A.是行使同时履行杭辨权B.是行使不安抗辨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答案解析]①甲、乙虽然互负义务,但不属于因“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故A选项错误表述,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乙占有的手机,与担保的债权(请求甲返还彩电)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第231条,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甲、乙立负的债务不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根据《合同法》第99条,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定抵销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2.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①行使的效力;②存在的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所谓“行使的效力”,指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具体言之:①对方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②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③在诉讼中,若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对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例6甲商场在乙处定制100套服装,每套1000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①若乙未向甲交付服装即请求甲支付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0万元(拒绝全部的履行请求)。②若乙仅向甲交付90套服装但请求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万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例7甲在乙处定制100套服装,每套1000元,用于10周年国庆阅兵仪式的100人方阵。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①若乙仅向甲交付90套服装但请求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10万元(拒绝全部的履行请求)。②原因:甲定制服装用于阅兵仪式,乙的部分履行将导致甲的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实现,甲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即可拒绝支付10万元。(2)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所谓“存在的效力”,指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①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见例8);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见例9);③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见例10)。例8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因此前的借款合同,乙欠甲的30万元也已到期。①乙请求甲支付30万元汽车款的债权属于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若乙未交付汽车,甲有权拒绝支付价款)。②乙不得主张,以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抵销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因为这样会损害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③相反,甲可主张,以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因为,甲主张抵销的行为可视为甲放弃其同时履行抗辩权。例9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甲也一直未请求乙履行。①若乙于2015年4月1日起诉甲,请求甲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的请求不能成立。②原因: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的义务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的存在本身即排除迟延履行的成立。在乙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甲支付价款的义务纵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亦不负迟延责任。例10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015年3月1日,乙未交付汽车即请求甲先支付价款,甲拒绝。此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陷入僵局。2015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理由为《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①乙不享有解除权,甲、乙的买卖合同未被解除。②原因:甲拒绝支付价款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不陷于迟延履行。乙欲使甲陷入迟延履行,须先提供自己的履行(注意:是“提供履行”!),消灭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价款,乙才享有解除权。3.同时履行的判决举一个例子说明“同时履行的判决”。这是一个新问题,多数人未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尚属法律空白。(1)例子: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2015年6月1日,甲起诉乙,请求乙交付汽车。①若乙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判决乙向甲交付汽车;②若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又称“交换给付的判决”)。(2)同时履行判决的内容与本质。①内容:判决乙向甲交付汽车,但诙义务的履行,以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为前提。②本质:它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执行名义附条件)。即乙向甲交付汽车义务的履行附条件,甲向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之前,乙向甲交付汽车的义务不能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力。(3)同时履行的判决中“谁是胜诉方”?答案是:同时履行的判决,系原告胜诉的判决。即此例中,甲胜诉,乙作为败诉方须承担诉讼费用。主要理由:①鼓励甲主动起诉,打破僵局;②甲的主张(附条件地)得到支持,不能说甲败诉;③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生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并非否定了甲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