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比如婚后的购买房屋或者大型家电而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毋庸置疑的。在双方离婚时,首先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不足以清偿的,则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夫妻债务的一般认定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因此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二、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则存活一方仍需承担全部的夫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2、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能够证明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的。3、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4、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称之为彩礼,由于彩礼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清偿义务。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1、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2、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3、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工伤认定的讨论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资产组的认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13 19:23:00资产组的认定(一)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二)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与产品W生产线及包装机H的有关资料如下:(1)专利权X于2004年1月取得,专门用于生产产品W。该专利权除用于生产产品W外,无其他用途。(2)专用设备Y和Z于2003年12月取得,是为生产产品W专门订制的,除生产产品W外,无其他用途。(3)包装机H系甲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购入,用于对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包括产品W)进行外包装。该包装机由独立核算的包装车间使用。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包装时需按市场价格向包装车间内部结算包装费。除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包装外,甲公司还用该机器承接其他企业产品外包装,收取包装费。包装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都能够合理确定。要求:判断甲公司与生产产品W相关的各项资产中,哪些资产构成资产组,并说明理由。本例中,包装机H的可收回金额能够单独计算确定,可作为一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专利权X、设备Y以及设备Z均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但该三项资产共同产生现金流入,应将三项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需要说明的是,若包装机H只对产品W进行包装,无法独立产生未来现金流量,则包装机H应和专利权X、设备Y以及设备Z共同组成一个资产组。2.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A.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B.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C.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D.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三)资产组认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17:09.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共同犯罪人分别以绑架罪故意和非法拘禁罪故意、抢劫罪故意、敲诈勒索罪故意、故意杀人罪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杀人行为的,在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范围内认定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A.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B.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刘三、刘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刘三、刘四构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A.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B.甲找乙索要欠款未成,遂到乙的弟弟丙家,将丙4岁的儿子哄骗至某山区的姐姐家,后打电话给丙,让其带5万元现金该县火车站某桥头赎人,否则便将小孩杀死,并威胁不准报警。甲构成非法拘禁罪C.甲是越狱罪犯,为了逃跑,将匕首顶着自己儿子的脖子,威胁称一旦警方走近,她就会结束儿子的性命,并要求警方提供汽车和钱财供自己逃跑。甲构成绑架罪D.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问出妇女家里联系电话后,打电话给其近亲属声称已经绑架了该妇女,要求其近亲属支付赎金10万元。甲成立绑架罪A.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B.构成绑架罪,属于 杀害被绑架人 的未遂C.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D.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其中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2)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