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 20:40:09法定许可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几个相同方面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法定许可方式有下列几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属于法定许可注意:1.编写教科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为其他教育目的编写教材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2.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3.汇编使用的作品在种类和数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4.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不能使用注意: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就属于法定许可,不必再次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意:1.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2.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3.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已有录音制品再制作录音制品4.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如果要将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作者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向其付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向其付酬(事先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处理)(第六节内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利,著作权人除了自己行使外,更多地是授予他人行使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经济报酬,使无形的财产权换来有形的实际财产最为常见的授权方式:是许可使用有时也将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0):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物权法定。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债权)。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②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3.效力法定。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4.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1.违反种类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1)。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2.违反内容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见例2)。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乙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而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对于90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60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3)?例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4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竞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丙将1000万元交给了法脘。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问:甲、丙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①甲、丙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因为依照《物权法》第9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该谅解备忘录,甲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②甲、丙的约定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该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丙因此负有将房产过户登记给甲的合同义务。4.违反效力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典型真题〔I〕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1题一D)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3条,甲和学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交付,学校已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②甲与学校约定:“学校不得转让毕业纪念册。”即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中无转让权能。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呢?③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权能作出限制(如《物权法〉〉第20条、第31条、第191条)。甲和学校的这一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其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a)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转让权丝毫不因该约定而受影响,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给乙时,是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学校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又完成了交付,乙确定取得所有权。(b)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甲和学校的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现学校构成违约,甲可对学校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④物权法定原则在司考中出现过三次。除本题外,还有(08年·四川卷三·第13题)和(11年·卷四·4题第3问)。〔II〕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3题一D)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答案解析]①A选项的表述违反物权公示法定。依照《物权法》第187条,房屋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房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依照《物权法》第208条和第223条,仅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上可设立质权,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辨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现在,基于借款合同,甲负有向乙返还500万元本息的义务;基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乙负有向甲返还房屋的义务。甲、乙互负的义务系分别基于两个合同,而非同一合同。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④综上,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