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军队文职公共基础知识:我的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是统一的多民族,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下面,红师教育网为大家分享我民族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考生最好军队文职备考工作。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的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截至目前,中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成立后,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在制定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截至2002年底,全兴边富民行动实际投入资金已达150亿元,兴建兴边富民项目数万个,2100多万人受益。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这22个民族发育程度比较低。今后10年内,计划每年投入5亿元帮助发展,共50个亿。 (责任编辑:郝云)

2019年湖北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法的正式渊源

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这一块,很多人对于法律常识的认知是模糊的。印象中的法律都是比较高大上的或者说是比较晦涩难懂的,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到底长什么模样不熟悉。那么我们接下来就要学习一下中法的表现形式,即中法的渊源,特别是各种渊源制定主体的问题,在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这一块是一个热点问题。 一、法的渊源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注意对渊源一词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渊源理解为来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二、中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通过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般成文法的法律属于正式渊源,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一般为习惯、判例、政策、学者学说。

三、中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于宪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同于行政法,一个是法规,一个是部门法。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例题示例: 以下选项中关于法律渊源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 B.县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非基本法律可以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D.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