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联考常识积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岗位能力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考点。常识备考,多积累肯定没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军队文职权利义务的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刷题巩固01、公民不可以对下列哪一情形提起行政诉讼()A.对行政拘留不服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因此,A、B、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C项,属于公民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对应上述第二款。符合题意,故答案为C。02、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是()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工作人员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的A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B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C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D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更多题目,下载通APP在线刷题巩固,27000+道真题,700+份真题卷等你来刷,助你快速提升成绩,实现高分突破!扫一扫图中二维码或直接点击图片下载
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在岗位能力的常识判断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红师教育总结了行政法的十个重要考点,供考生们学习。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
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辩、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