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9-23 20:19:56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是指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社会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的具体要求包括: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不可肆意的实施差别对待。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想管因素。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 原则。主要包括:①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中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备考之新《行政诉讼法》19条

第1条《慈善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2条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3条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5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焦点三:可口头起诉 第6条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7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8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9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0条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1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12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13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14条增加简易程序:规定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1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17条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18条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第1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法条:3个月) 学海无涯,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在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2018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知识点积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9-23 20:21:08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一、受案范围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二、被告(和复议区别)(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还是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三、行政诉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或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2017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调整国家行政职务关系的行政纪律措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负有专门的职权和职责,应当受国家行政纪律的约束。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既不应互相代替,也不能加以混淆。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方法。但是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犯罪是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因此,刑事法律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行政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刑罚低,而且在立法和实施上有分层次和分部门的多样性。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与犯罪,对于实行刑罚优先,禁止以罚代刑,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