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冲突与秩序的建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30 20:06:11国际冲突与秩序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的价值选择决定着冲突的程度。价值分为增加型价值和减少型价值。增加型价值在为一方创造附加值的同时,亦会为另一个创造附加值;减少型价值使一方有所得,就会使另一方有所失。前者类似 变量和游戏 ,其冲突是讨价还价的;后者类似 零和游戏 ,其冲突是你死我活的。当然这两种冲突可以相互转化。冷战中的美苏冲突同时包含这两种情况。增进均衡、对话、和平、合作对各方都有利;而增加一国的领土、权力、影响则不可避免损害他国之利益。第一节冲突与战争的界定(Page194)战争是使用暴力的冲突,国际学术界一般界定战争为死亡1000人以上的冲突。关于冲突与战争,学术界有不同的分类:1、张继良划分法最高层次是国际战争;第二层次是国际危机,是国际关系发生质变的恶性状态,是从国际对抗到国际战争的临界阶段;第三层次是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所导致的冲突,如美苏冲突;第四层次是非对抗性矛盾导致的冲突,如西方国家之间的冲突;第五层次是语言象征性冲突。2、皮尔逊,罗彻斯特划分法第一类是国家战争;第二类是非战争的暴力模式;第三类是内战。3、阿姆斯特茨划分法古典战争,是指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体系确立之后,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在政府指导下运用武装力量的战争。这种传统的战争通常被认为是克劳塞维茨式的战争。其主要特点是(1)参与军事冲突的是国家;(2)采取军事行动具有政治目的;(3)军事行动遵从得到广泛接受的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准则。总体战争,是指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冲突模式。作为一种国际战争,其特点是无限制地使用暴力,目的在于彻底击败对手,同样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后现代战争,是指为现存政治体制合法性而进行的国际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影响的上升以及全球性相互依赖进程的发展。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8:04:07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②规定多个连接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27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 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28 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②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③存在冲突规则的消极冲突。29 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0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而使对自己的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逃法行为。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籍的冲突-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前一种情况出现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法确立和承认国籍制度,是为了明确和强化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各国关系的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 一人一籍 ,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都会给有关国家和个人带来混乱和不便,甚至造成国家间的争端。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