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内蒙古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去“主观”变“逻辑达人”

在历年的内蒙古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逻辑判断部分对众多考生来说并不好把握,甚至各位考生在刚开始接触时,有种要放弃的想法。一方面是因为该部分知识点对各位考生来说是一个新知识点,大部分考生没有接触过,两一方面是因为该部分知识点和大家以往或者生活中所积累的常识、习惯有些不同。但是在这里红师教育要提醒各位,如果能够好好学习该部分知识点,同时扭转思维习惯,就可以和其他考生拉开分数,甚至可以帮助大家快速成公。要扭转思维习惯,需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排除主观 什么叫做排除主观呢?在这里需要各位考生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当男/女朋友给我们说这么一句话,即你今天很漂亮/帅,我们会怎么想?相信各位考生听完这样的话,都会不由自主的询问对方:我哪天不漂亮/不帅?

也就是说对于逻辑题目来说,我们所有的推理都要基于题干给出的条件,不能外加其他主观条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排除主观。 二、坚持严谨性 严谨性和排除主观事实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从不同侧面来要求初学逻辑者要转变思维,要基于题干给出的内容做推理,不要添加自己的主观。例如:只有兔子才咬人+小明被狗咬了。基于这个题干可以推出什么?跟多考生看到这样的题干下意识的推出狗是兔子。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则证明考生没有坚持严谨性,外加了自己的主观,默认为小明属于人。这就是没有坚持严谨性,因为题干中并没有给出小明到底是什么,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默认小明是人。而在逻辑中尤其爱考查的就是大家能不能严谨性,比如:题干说有些是选项设置一个有些非的迷惑选项。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发布时间:2017-07-20 19:45:43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是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2)犯罪故意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譬如故意杀人罪,张三想杀了李四,用刀对李四的心脏刺了数十下,最后导致李四的死亡,张三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四的死亡依然实施此种行为,希望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心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与直接故意的不同在于其心理状态是一种放任,而非希望了,相较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更多的体现为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的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将二者区分开才行。(3)犯罪过失是什么?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种不同心理状态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在此要特别注意,无论是哪一种过失,其跟犯罪故意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般来讲,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同的,过失对于最终结果的发生持有的是一种反对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要更大,不是反对而是放任,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对于犯罪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运用,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