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哲学知识:原子具有广延性-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哲学知识:原子具有广延性发布时间:2020-03-06 18:40:0817至18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在其《单子论》中提出的关于万物构成的命题。关于自然界的原子要素,历来是哲学思考的一个难题。在莱布尼兹的时代盛行着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原子学说,这种学说认为,作为构成万物的元素的原子,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具有广延性的物质微粒。莱布尼兹指出,这不过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既然原子具有广延性,那么,无论它占有的空间多么小,都是能够分割的,所谓物质的原子是说不通的。为了克服这种矛盾,莱布尼兹提出了他的单子说。在他看来,机械唯物主义仅仅从广延的规定性入手,是不可能真正得到最终的不可分割的点的。于是,莱布尼兹遍重辟蹊径,他力图用一种真正不可分的、不具有广延的量的规定性而只具有一定的质的规定性的 单子 来代替机械唯物论的原子的点。他强调,这种真正不可分的、没有广延的单子决不能是任何物质,而只能是一种精神实体。莱布尼兹认为,正是这种单纯的精神实体,即 单子 ,才是 自然界的真正原子 ,也正是这种精神性的单子,而不是物质性的原子,才是真正存在的实体。世界的万事万物都是由这种精神性的单子构成。不难看出,莱布尼兹对单子的这种理解,确实克服了机械唯物主义原子说的自相矛盾性;他断定,按照原子论形而上学的物质观,是绝对找不到最终的不可分割的基本微粒的,这些都是他高出机械唯物主义的地方。但是,他用精神性的单子代替物质性的原子作为自然界的最基本的实体,虽然摆脱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局限性,可是最终却又陷入了唯心主义的藩篱之中,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解释事物的构成。莱布尼兹单子论中的诸多矛盾,都与他对单子本质的这种理解密不可分。
刑法分论概述-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10:33▲▲(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明确的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犯罪行为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内容;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内容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予以说明,4)空白罪状,条文中未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全部内容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二)法定刑(可看可不看)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最彻底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缺乏灵活性,很少被采纳。我国刑法个别条款有如此规定,如绑架罪和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规定。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四)法条竞合1、概念: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因立法对法条错综复杂的规定,出现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体犯罪条文(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形。2、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的单数的犯罪行为,是单纯的一罪。如基于一个诈骗故意实施的一个票据诈骗行为。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重合关系,指甲罪犯罪构成的外延被乙罪犯罪构成的外延完全包含,成为乙罪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交叉关系,指甲罪和乙罪犯罪构成的外延部分重合。3)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即只能依照两个或以上在犯罪构成外延上的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罪中的一个罪来定罪处罚。刑事司法禁止双重评价。3、种类与适用原则1)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个罪名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恰恰适合于该部分的情形;如票据诈骗行为,既能构成普通诈骗罪,也能构成票据诈骗罪。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按照票据诈骗定罪处罚。2)包容竞合,指一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个罪名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行为的内容已经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犯罪构成的情形;如:某甲盗取一军人的背包,包内有3000元人民币和一支手枪,既构成普通盗窃罪,又构成盗窃枪支罪。适用原则: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即按照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3)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各有一部分交叉重合,犯罪行为刚好适合于该部分的情形。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适用原则:重法优于轻法,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如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如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销售额也达到5万元以上,就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这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偏一竞合,指两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各有一部分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范围的情形。如:如交通肇事撞死一人,同时造成车辆损毁,既符合交通肇事罪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优于部分法,这里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两个罪之间竞合的处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5:00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管辖原则(一)领域的范围《刑法》第6条第2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拟制领土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治外法权 )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治外法权说 是错误的(二)犯罪地的确定《刑法》第6条第3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 的理解: 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二)对外国人的效力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