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5:00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管辖原则(一)领域的范围《刑法》第6条第2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拟制领土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治外法权 )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治外法权说 是错误的(二)犯罪地的确定《刑法》第6条第3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 的理解: 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二)对外国人的效力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3:26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2.刑法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3.刑法是刑事实体法二.刑法的基本特征1.独立性根据宪法,制定刑法。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2.严厉性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 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3.广泛性民法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 拥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刑法 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4.补充性(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2)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行为以保护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广义刑法、狭义刑法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2.狭义刑法:即刑法典(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1.普通刑法: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2.特别刑法: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三)形式刑法、实质刑法1.形式刑法: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2.实质刑法: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四)国内刑法、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