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0):共有一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的类型(★★★)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存在份额!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宥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髀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拟制: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1/3,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2.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2)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I5条》)。(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相关法条《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特别提示(1)概念把握。管理是上位概念。共有物的管理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保存等行为。只是其中的处分最显重要。(2)《物权法》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则是一个“未完成作品”。除了共有物的处分有具体规则(《物权法》第97条)外,其他尚付阚如。例如,若按份共有人对如何“占有、使用共有物”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物权法》就没有规定(制定法律时还没想好,回避了),须经由法律解释或者漏洞填补等作业来确定其规则。(3)对(《物权法》第96条应有正确理解。其规范内容是:对共有物的管理,若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每个共有人均有“按照法律规则”(当然有些规则是明确的,有些规则尚付阙如)管理的权利和管理的义务;而不是每个共有人均有任意管理的权利。部分共有人不依法律规则,任意管理共有物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所有权的侵犯!)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1)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例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4/5,乙、丙的份额各占1/10。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97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显得很功利。故:①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同意,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②甲决定将房屋拆了童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只要甲的动机不是出于损害乙、丙)。③在前述两种情况下,乙、丙的救济之途仅剩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关系。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说了算,如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是采用实物分割、作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2)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有一个重要例外: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3)再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具有亲密关系,部分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4)还须记住: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和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例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模拟题一C)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解析]①若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甲、乙、丙分别取得一、二、三层的所有权”,那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现在三人约定房屋共有,故A选项错误。②甲、乙、丙不是家庭成员,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应认定为按份共有,且份额均等。故D选项锚误。③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共有物的份额。所以,如果乙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丁,那也无权过问。但是,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的份额(生话常识告诉我们,若该楼房价值60万元,第二层最值钱,可能价值30万元)。④乙出卖第二层,不是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而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阶条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的份额仅占1/3,故B选项锗误;C选项正确。⑤问题的关键:乙只是按照约定占有使用第二层,第二层不是乙的份额。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根据《物权法》第96条,对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情况处理:(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3.对共有物的保存。对共有物的保存,《物权法》未设明文。根据笔者的经验,最好看一下。(1)共有物的保存,指为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保存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置于室外的共有物收回屋内以免被盗或遭受日晒雨淋;保存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对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赎权。此外,下列行为亦属共有物的保存:①“简易修缮”行为。如修补漏雨的房屋,更换破碎的玻璃。②共有物如为易腐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而予以变卖。③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2)保存行为的实施。保存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均有利无害,且性质上多需急速处理,因此,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单独为之”。4.管理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因对内对外而有所不同。(1)对外: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内:根据《物权法》第98条,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典型真题〔I〕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0年?卷三?7题一C)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解析]①四公司仅对共有物的使用作出了约定,而没有约定共有的类型,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应视为按价共有。故B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98条和第104条,无约定时,四公司应按份额(此时就是出资比例)分担管理费用,故A选项的表迷正确,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97条,无约定时,红光公司的份额仅占50%,没有达到2/3,无权单方面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故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④按份共有人对其价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随意处分。故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II〕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戌。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6题一B)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答案解析]①《物权法》第96条所谓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任意管理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A选项不是错在前面的结论(“有效”),而是错在后面的原因(“都有管理的权利”)。②甲、乙、丙、丁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份额均为1/4。在共有人无约定时,对按份共有房屋的出租,须到达何标准,才能对所有权共有人发生效力?《物权法》未设明文,但可经由“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技术得出结论。根据《物权法》第97条,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按份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全体共有人有效。出租行为较处分行为为轻,举重以明轻,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出租共有物,当然对全体共有人有效。现出租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3/4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3/4大于2/3),当然可以出租房屋。故B选项正确;C选项措误。③所谓“改良行为”,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行为(如对房屋重大修缮;给马钉掌)。出租属于“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故D选领错误。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1):共有二
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偾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典型真题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54题一ABCD)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答案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注意:其规范意旨是,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本题中,损害虽然发生于甲居住期间,但因房屋由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故责任人应为甲、乙、丙,而不是使用人甲一个人。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甲、乙、丙按份共有的房屋脱落致人损害,甲、乙、丙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③在司法考试的范围内,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有三:(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为一种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故D选项正确。(四)共有物的分割(★★★)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2)根据《物权法》第i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童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分割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1)共有人协商确定;(2)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3)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笋2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典型真题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56题一BCD)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桉价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3条,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104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物权法》第99条,D选项正确。(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2)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典型真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12题一C)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肴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②根据《合同法》第230条,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③问题是,在这个合法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丁是否享有优先购实权呢?看似法律未设明文,但举轻以明重,《合同法》第230条也应适用于更需要房屋的次承租人丁,丁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出题人的观点。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④须注意: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若按份共有人乙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丙、丁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可以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⑤若排个序,乙最优先,丁其次,丙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