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非关税措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35:14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既有很大的灵活性的针对性,又有相当的隐蔽性、歧视性,且对之尚缺乏有效的国际监控,所以,它成为近年来国际上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非关税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1、进出口配额措施: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额,在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额度的不准进出口或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对进口设定的限额称为进口配额。进口配额分为绝对配额(即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不准进口)和关税配额(即将关税和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对进口配额内商品征收较低关税,对配额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设定的限额称为出口配额。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即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和被动配额(即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又称自动出口配额)。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即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本国商品出口的贸易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按照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由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批进出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许可证不与配额联系,只是在个案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种许可证的颁发没有公开标准,缺乏透明度。)按照管理程度,分为一般许可(是对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实行的,在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政府主管结构即予以颁发)和特别许可(即进出口应就其进出口交易逐笔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予颁发的许可证)3、外汇管理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外汇交易、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同时也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外汇管理内容主要有:A、对贸易外汇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出口的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须以官方汇率出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银行售予外汇。B、对汇率的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其变动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各国对汇率的管理方法有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进行结汇,外汇汇价、买卖和数量都在国家控制之下,为外汇不足或外汇市场不健全的国家多实行)和间接管理(即一国通过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间接影响汇率的管理方法,外汇充足或外汇市场发达的国家多采用)。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及商品检验措施。但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围,过于严苛、繁杂和拖延,从而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又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根据检验依据的不同,分为依法律规定检验(即是一种强制性检验,未通过检验,海关不予放行。根据检验时间和地点,又分为装运前检验和到岸检验)和依当事人申请检验。5、海关监管措施:海关是国家在口岸设立的对进出境商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繁琐、拖延的海关监管程序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成本,可以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海关监管程序包括:A、进出口商履行申报义务;B、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程序和方法;C、货物归类、估价和征税的程序和方法;D、货物放行的条件。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出于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目的,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6、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有些倾销是为了争夺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和程序,就会演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各国法律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A、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B、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即为了防止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进口国主管机构经初步认定符合反倾销条件时采取的措施,有两种: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采取的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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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4 15:07:4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保全的执行与后果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