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7):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原始发生,因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形成的债,称为债的移转,而非债的发生。债有两类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2.上述债的各个不同的发生原因可以被整合为一体,形成统一的债法制度的原因:(1)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2)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①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②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③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④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王先生总结得多好呀!)典型真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08年?卷三.56题—ACD)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均包含一定劳务的提供。但仍有两点根本不同:(a)承揽合同必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能可有偿,亦可无偿;(b)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强调的是效果;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即认真做事,强调的是过程。照相要求的是效果(交付合格的照片),属于成功做事,本题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影楼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婷婷肖像,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③影楼擅自将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挂历销售,获利颇半,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权益归属上属于婷好,影楼的获利本身就是婷婷遭受的损害(即使婷婷的父母没有商业性使用婷婷肖像的计划与打算,亦同),影楼获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影楼的行为构成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正确。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2):直接代理的特征

直接代理的基本构造。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1)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2)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3)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见例1)。例1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某房屋出售给乙。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三方结构、产生三种法律关系:(1)甲、丙:代理的内部关系(核心是产生代理权)。①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②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内部授权(甲向丙作出授权)与外部授权(甲向乙表示授予丙代理权)。须注意:授权行为(图中甲、丙间单箭头的线!)独立于甲、丙间的基础关系(图中甲、丙间双箭头的线!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2)乙、丙: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积极代理)或者接受意思表示(消极代理),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丙的行为特征有二:①显名。丙必须向乙表明自己系甲的代理人。②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意思表示的内容均由丙确定。(3)甲、乙:法律效果归属关系。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甲、乙。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

2018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备考:法律中的战斗机

一、宪法为何是的根本大法 宪法为何能够作为管住其他法律的根本大法,原因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首先宪法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的根本制度、我的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的内容;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的修改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基本法律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因此,我们说宪法是我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中的法律。 二、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宪法宣誓制度,以此来促进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宪法宣誓的适用人员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已经出现过一次,大家要注意此项制度针对的是工作人员。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不仅是高高在上的,它也是我们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最大靠山,原因在于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宁说过:宪法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那我们来了解一下这张纸都规定了哪些权利。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们再来看一下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有依法服兵役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宪法作为法律当中的战斗机,考点当然不止这一点点,宪法还规定了我的机构的构成及职权、旗、歌、徽、首都等重要内容,小伙伴们可以来红师和我们共同来深入学习。军队文职招聘之路艰难漫长,不如选择红师,我们在这等你来。

2017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岗位能力备考:法律的基本范畴

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律是由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律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具有双向调整性;(4)法律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有法定性、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个体主体(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法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属性:客观性、可控性、法定性、价值性、可变化性。 三、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经典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