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山东省高中政治优质课比赛:3.7.1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教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山东省高中政治优质课比赛:3.7.1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教案发布时间:2017-06-18 19:49:12山东省高中政治优质课比赛:3.7.1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教案(人教版必修4)一.课标要求:观察自然和社会现象,领会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学会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二、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识记联系的含义、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2、理解联系的多样性3、结合生活实例,运用相关原理分析问题,培养学生全面地、联系地看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能力目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参与实践体验;应用多媒体等手段收集处理信息,通过具体的事例使学生理解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说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且这种联系具有客观性,多样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自觉地坚持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的孤立观,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作到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形成辩证的思想方法。自觉维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增强环保意识。三、教学内容分析本框包括三个目题:第一目论证联系的普遍性,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二目论证了联系的客观性,证明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目说明联系的多样性。 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思想方法。二、学生分析高二学生看问题处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发展阶段,形象思维比较强,抽象思维在逐步发展。如果没有实际的体验就无法理解抽象的理论,从而造成学习上的困难。因此在教学中要结合身边具体事例和当今时政,善于利用学生身边的,贴近学生思想、生活、经验的例子,创造愉悦的教学情境。四、设计思想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经验,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从实际生活中去体验,感知哲学,从而亲近哲学,让学生明白其实生活充满哲学, 生活处处皆哲学 。坚持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在课堂上创造故事情境、体验情境等方法运用各种具体形象的材料将抽象的哲学原理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以增强教学效果,从而激发学生想象和思考的积极性,建构生活化的课堂。习方式。五、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领会世界是普遍联系的难点:理解联系的客观性,人为事物的联系也是客观的,明确联系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六、教学过程教学内容 教学活动 设计意图联系的含义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导入新课 :从一张纸引发学生对环境与人类关系的思索,播放视频,提出问题:视频中反映了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存在怎样的关系?引出联系的含义。合作探究:观察世界,发现联系,分组举例。引导学生从不同领域感受联系的普遍性。问题驱动:是否存在孤立的事物?是否存在与周围事物没有联系的事物?学生独立思考回答,针对学生的不同答案作出解释,世界上不存在完全孤立的事物。归纳提升:联系的普遍性.1、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任何事物都处在联系之中。2、每一个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3、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没有一个事物是孤立存在的。问题驱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是否意味着任意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体验探究: 换客 体验(从一张纸入手进行物物交换,组织学生参与体验),组织学生谈感受。总结:有的同学交换成功,而有的同学没有成功,因为没有找到彼此需要的产品,我们可以发现联系虽然是普遍的,但联系的存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因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学生制作:请最后拿到纸的同学按自己的思路叠飞机,并试飞。问题驱动:同样是人为事物,为什么你的纸飞机飞不上天空?而嫦娥二号可以遨游太空?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总结分析:任何联系都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任意虚构的,联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而不是思维的力量,我们不能凭空创造联系强加给客观的事物,也不能消灭事物之间固有的联系。(以牛顿晚年的研究为例)归纳提升:联系的客观性1、自在事物的联系与人为事物的联系都是客观的2、要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3、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的,人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创造条件,建立起新的、具体的联系。请你参与:为加快广饶经济发展力度,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促进全面发展,广饶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招商引资,近日一家美资大型企业计划在广饶县投资兴办一家造纸企业,据推算,仅这一家企业就可以为广饶带来每年400多万的税收,解决1200多人的就业问题。本着 问计于民 的原则,政府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民众意见。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针对学生的不同回答,总结联系的多样性。归纳提升:个人的成长、企业的发展 、国家的建设都离不开多种多样的联系,我们要注重把握联系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全面分析事物的联系。合作探究:运用联系的观点分析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知识小结:请学生板书知识体系。课堂延伸:上网了解广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现状,同学之间相互交流。 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入手引发学生思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来引发学生思考,分析社会生活实际。通过情景创设,引发学生思维碰撞,认识到人类的生存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要协调发展。引导学生把知识内化为自己的信念,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学生的情感、态度、
《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下列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基本标志。如何认定“着手”,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为标准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的“着手”。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行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出发认定犯罪的“着手”。折中说则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我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对于如何认定犯罪着手尚未形成一种通说,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种通说,惟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2.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图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如强奸犯罪中,犯罪分子在拦路强奸的过程中因良心发现或者害怕受惩罚而在能够顺利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放弃强奸的,则不能认为是强奸未遂,而应当认为是强奸中止。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坏、犯罪的时间、地点不适于犯罪、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行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二、犯罪未遂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在砍杀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杀人行为。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较之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处罚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发妻另结新欢,遂将足量灭鼠药掺入其妻的饭食中,其妻在吃饭时感觉饭中有异味,便将饭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觉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为属于能犯未遂。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虽然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在客观上不可能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能犯未遂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较,不能犯未遂毕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一般应当轻于能犯未遂。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