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大纲解读:常识判断

(一)考纲解读 首先从命题角度看,仍是本市自主命题,没有参加;而2009-2011年天津市招考军队文职考试都是参加多省,但从2012、2013年开始,天津恢复自主命题。因此2012年、2013年的考试真题应该是考生主要的参考资料。 其次从题量上看,常识模块的题量应和前两年保持一致,仍为20题;而从难度上看,天津市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自主命题水平比较一般,难度不大,区分度也不高,因此考生在复习中不宜对知识点挖掘过深,而是应保证知识覆盖面。 从以往的知识点分布上也可以看出,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法律类、政治管理类、科学技术类和社会人文类。这倒是十分契合大纲中对常识模块的出题方向: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

例如,在授课过程中,必定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部分的内容,这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一般题量在10%左右。授课中会着重讲解辩证法三大规律,而2013年的市考中就考到了质量互变规律: 2013-天津-9.《老子》中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是说() A.事物的变化发展从量变开始,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质变 B.质变是量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 C.质变优于量变 D.质变和量变相互渗透 如果没有学习过哲学常识的话本题极易选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很多考生会对量变一定会引起质变产生疑惑,认为该结论过于绝对,而将A项定为错误选项。但是如果对辩证法三大规律掌握比较深刻的话,就应该知道A项是一个正确的结论,而B项错误,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准备;

D项错误,质变量变有严格的界限区分,不能同时发生。因此在复习中一定要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二)样题解读 而大纲中的参考样题与去年大纲是相同的题目在此引用做一解读: 第五部分:常识判断 例题: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本题应选C项,中华法系属世界四大法系之一,是中古代的法律体系,在清朝灭亡后已经消亡,现在已经不存在。该题是一道法理学方面的题目,考察了基础的法律知识,难度不大,仍旧要求考生扩大自身知识面。 例题:尽管我们关于太阳能的研究和议论已经相当多,但今天对太阳能的利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难以将阳光有效地聚焦 B.尚未开发出有效的收集和储存太阳能的系统 C.核能仍然更为有效 D.太阳能系统尚不安全 该题应选B项。易错选A项,其实将阳光聚焦的方法古已有之,例如古人用冰块磨成凸透镜,来聚焦阳光而引火。如果知道这一科技史的考生很容易排除A项,因此还是要扩展基本知识面。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经济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4-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经济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4发布时间:2017-06-25 15:03:21第三章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基本理论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本理论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缔约过失责任。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五、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保证;定金。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七、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与混同。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违约形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第五章票据法一、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我国票据立法;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二、汇票汇票的特点与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三、本票本票的特点;出票;见票付款;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四、支票支票的特点;出票;付款;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范围;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六、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分类;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二、专利法律制度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三、商标法律制度商标制度的基本理论;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驰名商标。

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是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个理论问题,内容清晰,知识点明确,在实际考察过程中,也是作为比较喜欢出题的部分。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简而言之,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主要强调两个条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为的年龄,另一方面是强调行为人本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则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具体三种: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理论知识点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3.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不可以从轻减轻,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时候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醉酒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加重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才可以从、减、免,若题目中只是聋子、哑巴,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可从、减、免。 综上,学生在学习刑事责任能力中,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责任能力其认定结果也有所不同,有关其内容重点把握在实际案例考察过程中,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方能更为简单把握相关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