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考试时政: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展开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区市和宁夏等15个省区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划定,计划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现行法律中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使得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障碍。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立法方面的探索,但由于缺少全国性法律的指导依据,各地在探索过程中容易出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内容存在不同或冲突的问题。此外,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还存在与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因此,要实现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其一,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应当建立健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来说,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制度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少数存在于法律中的规定也多是抽象且原则性的内容,难以被具体操作。而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自身涉及范围广以及一条红线贯穿全国的特点,我们应该通过法律规定将中央和地方结合起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并且,除了要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外,也要探索制定单行法,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更好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其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审批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一个重要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审批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专门的力量,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方案,然后将方案交由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实施。然而,由于《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各地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方面仍存在审批程序和严格程度各异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专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审批程序,使得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审批程序的实施可以得到统一,各地可以通过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红线区域。同时,由于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可能会逐渐增加,因此,制定统一的红线划定审批制度也为日后新增的红线确立了划定审批标准和程序,以此来保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其三,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程序。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用途和范围,但是如果因为涉及重大的民生保障项目或者国家战略所需而需要调整的,则可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对红线边界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通过健全国家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禁止出现一些地方为了本地利益,对红线进行不合理调整或进行非法“瘦身”的行为。其四,建立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标准。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应该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即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而根据我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规定,禁止开发是指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因此,禁止开发区域并不是完全禁止利用,而是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和开发,也就是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应该允许不违背和不破坏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的利用行为,以此来实现生态与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同时,由于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保护区域又多集中于我国较为贫困和落后的区域,完全禁止利用也可能不利于各地方的脱贫等工作。但是,由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本质是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的底线和生命线,如果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行为,又似与红线本质上的保护特征相违背。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应该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红线准入机制,否则就会出现各个地方红线准入和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导致红线的底线性质被突破,难以真正实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保护。其五,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由于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已经划定并有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管理的禁止开发区,也包括尚未划定且没有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管理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因此容易与管理该范围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发生重叠。如果不处理好这些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也就容易出现与相关法律及制度“撞车”的现象,即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个区域或行为有着不同或者相互冲突的管理规定。因此,应该梳理清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管理边界进行界定,协调和处理好各个制度之间的关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文书制度的建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22:59:30文书工作的机构建立文书工作部门成为一个独立的工作机构是在西周时期。据《周礼.春官》记载:史官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大史掌国之六典,负责上下传达;小史掌邦国之志,并佐大史;内史掌书王命,地位最显要;外史掌书外令,负责发文;御史保管档案典籍,收受四方文书,此外,周王室还另设大宰,负责处理文书。周天子的命令由大宰颁下,下级单位的上行公文,也由大宰负责接受并协助周天子处理。现代文书的工作部门:办公室、企划部、档案室,以及各部门文秘(内勤)岗位。五、文书制度的建立1.用印制度春秋战国时施行用印制度。印章作信物,用于封官授权。古代用印文书称 玺书 。现代文书中用 公章 的称文件。唐宋时期规定,印章盖在公文的落款处。这个制度一直沿用到现代。如有二纸以上连接,则盖在连接处。现代公文中出现这个制度最多的地方,是 合同文本 和 介绍信 ,俗称 骑缝章 。2.避讳和抬头制度产生于秦汉时期。在文书中遇到皇帝的名字,必须避开,用其它同音或同义字代替,这就叫 避讳 。在文书中遇到 皇帝 等字眼,必须另起一行顶格书写,这就叫 抬头 。否则,视为违法犯纪,要受到惩罚。这种制度秦汉以后的各朝代都沿用了。在现代文书中仍然沿用抬头制度,但避讳制度通常已经很少用了,除了涉及保密等特殊情况,大都用代号形式出现。(如 工程 、 X计划 、 3737行动 等)3.请示和报告制度*请示制度――秦律规定: 有事请殿,必以书,毋口请,毋羁留。 意思是说要以文书形式请示。这就是现代文书工作中的 请示 制度的由来。*汇报制度――秦汉地方机关对治狱办案、郡县农作物生产或受灾情况等,都要书面呈报中央机关和皇帝。这就是现代文书工作中的 汇报 制度的由来。4.严禁 犯令 废令确立公文的权威性是在秦汉时期。封建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首领,他的意旨是神圣不可违犯的。当时掌管文书的官员,被视为 出纳帝命之官 ,帝王 喉舌之职 ,下级官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凡有犯废令者,都要予以重罚,甚至接受命书时态度不恭,也要予以处分。这个制度在现代文书中是以 贯彻落实 和 执行力 来体现的。5.邮递制度秦汉时期,根据文书的缓急程度,确定不同的邮递方式。如 檄文 ,《说文解字》释: 若有急事则插鸡羽而遣之,故谓 羽檄 ,言如飞之急也 。所以檄文必须传递迅速不能有误。这种传递方式,犹如现代通信中的机要通信。古代传递文书的驿骑有五种: 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 相当于现代的 特快 和普邮之间分。秦汉各驿站都有亭史、驿卒、马匹。对授受的文书数量、种类、来源、送向、何人封印、送出时间、经手人、邮递方式和速度等,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如果 邮书失期 ,或 邮书留进不中程(不符合规定) ,要受到惩罚。近似于现代邮政的给据邮件操作流程。6.公文的一文一事制度公文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刘陶传》: 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 三国以后,把文书称为 公文 日渐增多,一直到现在被人们普遍使用。宋代开始,实行公文一文一事制度。这种制度实行的目的,是既可防止行文关系错乱,又便于文书处理,加速公文运转。此制度一直延续到现代。7.公文的用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由于造纸技术的进步,纸的品种花色增多,对公文用纸作了明确规定。黄色纸张和绫纸为皇帝的专用文书用纸。现代公文延续和改进了这一制度,对公文的用纸的大小、厚度、字体、字号等都作了相应规定。8.公文的拆叠制度过去的公文是卷轴形式,不易携带和保存。唐宋时期制定了公文的拆叠规定,方便了公文的阅读和保管。这个制度一直沿用到现代。9.公文的拟制和誊写制度唐宋时期对公文的拟制、阅读、修改、誊写等十分重视。凡呈请皇帝审阅,经过皇帝 画行 (现代公文处理中的领导审批和签字)的诏令文书,如果发现又误,必须再行 奏改 (重新起草送批签字)。誊写时不得擅自做任何修改,否则,要受到处分。宋代规定,公文有脱误(笔误)需要改动者,一定要在改动处加盖公章,以示负责。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10.公文的引黄和贴黄制度*引黄制度――就是将章奏文书的主要内容,及日月书写于封皮或文书之全前。现代公文中的文号、发文时间、以及档案管理索引等制度都是从这里发展而来的。*贴黄制度――古代文书是用黄纸书写的,如有需要更改之处,就用黄纸贴上,然后再改写。现代文书中已经不沿用此制度,不过在草拟送审文稿时,还会有此现象出现,如修正液的使用。11.签押和判署制度*签押――产生于唐宋时期,公文由主管官员签署,以示负责。该制度一直沿用到现代。*判署――也叫画行。即指主管部门长官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判署只能由主管部门长官行驶,他人不能代行判署,否则要受到处分。该制度一直沿用至今。12.公文的封装和编号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分为实封与通封两种。凡属要切机密公文均用实封,其余一般公文用通封。公文编号制度也是起源于唐宋时期。用于实封公文,号数分别写在文件和封皮上,以便收文机关拆封查对。该制度在现代公文中已经进行了功能剥离,封皮上的公文编号功能如今是由给据邮件号码替代完成;文件编号功能一直沿用至今。13.公文的收发登记和催办制度唐宋时期各机关收到和发出的公文都要进行登记。目的不只是统计文件数量,主要是为了 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缓。公文收发登记与催办有密切关系。古代公文催办是用登记簿、传递回报单来进行的。加速督促办理,提高办文效率,防止拖拉推诿,公文积压的现象。14.公文移交归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收藏文书的地方,唐朝称甲库或简称库,宋朝称架阁库。类似现在的档案室和档案馆。各机关在公文办理完毕之后,要移交归档。15.文书的保密制度起源于唐朝。唐律规定了许多保密法律条文,如有违者,将要受到处罚。现代文书工作中制定了若干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