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测常识模块: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考点讨论

这一规律揭示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都表现为质与量的统一量变与质变是事物运动两种基本的状态,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和由质变到量变的质量互变过程。 (一)质、量和度 1.质:一事物成为它自身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性。 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说,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 其二是说,质又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由于质与事物直接同一,因而它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这种内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 2.量: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及其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

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疏密、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又可区分为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外延的量是表示事物存在范围和广度的量,是可以用机械的方法来计算的量;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它比外延的量更加深刻,是不能用机械的方法来加以计算的。 3.度: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量的限度、范围。 作为质和量之统一的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在这个幅度内,水保持其自身不变。如果超出0℃-100℃这个范围,突破度的两个关节点或临界点(0℃或100℃),水就失去自己的质,而变成冰或水蒸汽。

(二)质变与量变 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 1.量变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即事物量的变化。 2.质变体现了事物发展连续性的中断,即事物性质的变化。 3.区分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事物的变化是否超过度的范围。 (三)质量互变辩证关系 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二者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2.质变巩固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质变和量变是相互渗透的,量变中会有局部质变,质变中也伴随新的量变和积累。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民法诉讼时效的考点讨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计算分为如下几种情形: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一)诉讼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适用的例外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