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常识:特赦是什么意思?

特赦,是指元首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根据中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予以执行。 特赦,赦刑不赦罪。这与大赦有明显的区别。大赦是指元首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 新中历史上共经历9次特赦,分别是: 第1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30名(将级16,校级9名。

第2~3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特赦: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第7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8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这也是全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于2015年后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2019年6月29日,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人民抗日战争、中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成立以后,为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 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易经》说:君子以赦过宥罪,意思是赦免过错,宽恕罪行。

在纪念中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层面看,特赦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形象。从依法治和以德治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特赦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