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
执法常识公安派出所对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执法常识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户口登记的规定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出生登记,应当审核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者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并经婴儿父母核对签字确认;(二)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对照《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核查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入证件,填写《死亡登记簿》,注销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三)办理迁出登记,应当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等情况;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全户迁出的,应当收回居民户口簿;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告知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迁出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四)办理迁入登记,应当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并经本人核对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迁入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