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测常识模块:善意取得制度
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提供职测备考知识及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二、构成要件 主体: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客体:我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特殊情况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所有权人因遗失、被盗、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的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4):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②概括承受。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二)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先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其情形有二: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完成现实交付、抛弃占有。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被盗、遗失。须注意: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如: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2.占有物灭失。占有物灭失的,直接占有消灭。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三)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情形有三:①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质,系将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卖耕牛,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为直接占有人,同时为乙创设间接占有。③非占有人为自已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如以监护人资格受领物之交付,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2.间接占有的移较取得。情形有二:①间接占有的让与。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个月,3天后,甲又将相机赠与丙,甲可将自己的间接占有让与丙,丙因间接占有的让与(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机所有权。②间接占有的继承。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年,半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丙继承甲对相机的间接占有。(四)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丙盗窃该相机。乙的直接占有因侵夺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再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出售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乙的直接占有因完成现实交付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因此消灭。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若乙对甲表示该琴原为自己所有,不再返还给甲。则自乙向甲为此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消灭。3.返还请求权消灭。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后乙提出购买,甲表示同意(简易交付)。自甲、乙就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甲丧失返还请求权,甲的间接占有消灭。若此后丙侵夺乙占有之小提琴,与甲无关,甲不得对两主张占有保护。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3):善意取得②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9)。(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见例10)。例8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故得对相机的质权。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该质押合同中,仅出质人乙负有交付质物的主给付义务,丁无对应的主给付义务),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書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例9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10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②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相反,丙以为汽车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③可见,善意取得留置权与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造不同,后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故与无权处分无涉。典型真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9题一ACD)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答案解析]①质权人甲谎称自己为所有权人,将电动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符合善意取得质权的构成要件,丙因善意取得享有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214条以及〈〈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若质权人甲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乙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善意取得质权后,丙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当然,D选项不严谨,应将“乙可向丙索赔”改成“乙可南有过错的丙索赔”。特别提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我们知道,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总是受到优先保护。但是,若无权处分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见例11)。例11甲将自己的一部相机借给乙(14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不知乙无权处分亦不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相机。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模拟题一AC)A.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相机[解析]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③在物权法领域,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对丙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甲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④综上,应认定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相机,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规定:1.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3.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2),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13)。4.若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5.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12甲将相机(Nikon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盗赃,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返还相机。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向丙支付的6万元,只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是违约责任呢?因为丙、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或者在撤销(因欺诈)合同后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例13甲将相机(Nikon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遗失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因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补偿丁支付给丙的6万元费用(有偿回复请求权)。③甲、乙补偿丁6万元后,可向丙追偿。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07条属于《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在两个重要的例外:(1)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见例14)。(2)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见例15)。例14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①根据通说,《物权法》第107条不适用于货帀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设有明文)。原因:占有即取得所有。②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戏,只能另想办法。③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例15甲的一台电视机被乙盗窃,因故障,乙送至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因乙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模拟题一BD)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解析]①电视虽为盗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丙不知该电视非属甲所有,且丙不知该电视机为盗赃,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丙即可善意取得电视机的留置权。②丁侵夺了丙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丙对丁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若丙1年内未对丁行使该权利,该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且丙的留置权亦于此时消灭(《物权法》第240条就是这个意思)。(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物权法效果。(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2)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着担保物杈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3)重点是需要掌握《物权法》第108条。该条仅适用动产。根据该条,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但有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见例16)。例16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不知乙享有抵押权)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一BC)A.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电脑应当归丁所有C.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D.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辨析]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丙、丁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故A选项错误。②丁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8条,丁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后,该电脑上的抵押权消灭(因丁不知该抵押权存在),故C选项正确。④乙的抵押权因丙实施无权处分而消灭,但由于丙对于乙之抵押权消灭不具有过错(无法预见),不构成侵权,乙无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锗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无过错,则无责任。2.债法效果。善意取的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见例17)。例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丙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③乙、丙在债法上的关系: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2):善意取得一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1)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2)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别提示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但须强调两点:(1)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2)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得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阶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恶意的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分两种情况:(a)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等)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乙拒绝追认且甲未能取得处分权,恶意的丙就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账(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③设有例外。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例2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个公司)名下。后甲再度运作,以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①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让与合同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②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别提示(1)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债权,因欠缺典型公开性(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无善意取得可能性。(2)股权因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下面两个条文作了规定: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3)票据权利。虽然《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通说观点是票据权利可善意取得。但其受让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精神。(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诙(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4题第8问)。5.办理了过户登记。例3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且存在权利外观为前提条件。例4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神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③此例不需要掌握,有个印象即可。典型真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13题一C;原答案为B)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该房屋为甲、乙共同共有,出卖该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给丙,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除无权处分外,甲、丙间的实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故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③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5)。(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6)。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需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5.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7)。例5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例6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例7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3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2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特别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赃、遗失物等。须注意:所谓盗赃,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适用善意取得。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赃”,而不使用“赃物”一词的原因。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即使乙的行为已构成作骗罪,相机属于赃物,亦然!)典型真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08年?四川卷三.12题一B)A.甲B.乙C.丙D.丁[答案解析]①甲将相机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②丁将相机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丁现在是所有权人),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乙虽然知道相机原来属于丙,无奈丁已是所有权人,乙知道点情况对其继受取得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特别提示(1)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个要紧的问题。(2)第一个例子。甲因乙胁迫,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后乙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乙胁迫甲之事实)的丙并交付。1年内,甲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不能。原因:①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自始未取得相机所有权。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但丙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要件,丙善意得相机的所有权。(3)第二个例子。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因遭丙胁迫,乙谎称己有(乙要面子),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该相机归甲所有)的丙并交付。1年内,乙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能。原因:①乙以自己名义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且丙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②善意取得虽为原始取得,但善意取得毕竟来源于一个交易行为。③乙起诉撤销了乙、丙的买卖合同,该交易被取消了,善意取得的管道被堵死了,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