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共基础经济知识:大刀斩乱麻——资本有机构成

为了深入研究资本积累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提出资本有机构成范畴。资本的构成可以从物质形式和价值形式两个方面考察。从物质形式上看,资本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构成,两者的比例由生产的技术水平决定。这种由生产技术水平决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间的量的比例,叫做资本的技术构成。另一方面,从价值形式上看,资本由一定数量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例,叫做资本的价值构成,资本的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一般情况下,资本技术构成的变化会引起价值构成的变化。而资本价值构成的变化又大体上反映技术构成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把这种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且反映资本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通常用C:V表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表现为全部资本中不变资本所占比重增大,可变资本的比重减少。资本有机构成概念中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资本技术构成是指因素数量构成,而资本价值构成不等于数量构成。从马克思对资本有机构成的定义和解释,我们不难看出,在马克思看来:1、技术构成与价值构成二者之间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前者是内容后者是表现方法。2、资本价值构成是由技术构成所决定而且反映其变化的。3、因为以上不可分割的关系,故谓之有机构成。其次,资本价值构成与技术进步无特定关系。固定资本等同于不变资本、一次性投资等同于单位产品成本、可变资本等同于工人数量、要素数量和价值量等比例变动,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奠定了基础。换句话说,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是在上述这几个等同假定下才能成立的。所谓有机构成提高,其实就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了,所以会产生相对过剩人口,但请注意,这种相对过剩人口的产生是有机构成提高的结果,而不是前提。一般情况下,资本技术构成变化会引起资本价值构成变化,但资本的价值构成变化并不一定都是由资本技术构成引起的。例如,政府干预工人工资价格会引起资本的价值构成的变化,但资本的技术构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变的。有机构成的变化及其对利润的影响:必须是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均发生变化才能称为有机构成的变化。

2013上海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辅导:法律常识梳理之犯罪构成

纵观近几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真题,对刑法的考查多集中在刑法总则方面,即犯罪构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等内容,对于具体罪名的考查相对较少,这与常识的考查特点有关:如何将犯罪行为归类定罪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而作为一般公民,只需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可。因此复习刑法时主要精力还是应当放在总则部分,有余力时也可以对部分常见罪名加以了解。 ()将犯罪构成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即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①年龄: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14且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 14且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精神状况: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特殊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7公共基础知识马政经:资本有机构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09 20:45:03在资本积累过程中,伴随着技术不断进步,资本的构成也在发生变化。1.资本的技术构成。从物质形式上看,资本是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构成的,两者的比例取决于生产的技术水平。这种由生产技术水平决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间的比例,叫做资本的技术构成。资本的技术构成是从物质形态对资本构成的划分。2.资本的价值构成。从价值形式上,资本是由一定数量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这一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例,叫资本的价值构成。3.资本的有机构成。资本的技术构成和资本的价值构成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一般情况下,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资本的价值构成,资本的价值构成反映资本的技术构成。马克思把这种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且反映资本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有机构成。通常用 C∶V 表示(区别: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价值构成)。在资本积累过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技术不断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0:481.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其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利益造成了客观具体的侵害侵害:包括实际危害和现实威胁(2)应受刑法处罚性:指该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特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意义:一是对社会危害性特征的限定;二是说明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却不受刑法处罚的场合:1.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2.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处罚3.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4.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的规定,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三者关系:前两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两者的法律表现,前两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2.犯罪的分类(1)理论上自然犯和法定犯: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行为违法有帮助。自然犯:指即便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会依据其违反社会伦理的性质而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法定犯:指国家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其自身可能并不违反伦理道德。隔离犯和非隔离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时间或者地点上的间隔所做的分类必罚的犯罪和不罚的犯罪(2)法律上国事犯和普通犯: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为标准所做的分类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是否限定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为标准所做的分类。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以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所做的分类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处罚的犯罪减轻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处罚的犯罪3.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联系、区别: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他行为作了区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要领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4.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内容所包含的构成成分(1)客观要件:表现于外界、离开行为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并能够被认识的要素:犯罪主体、侵害的法益、行为对象、危害行为、结果、方法、时间、地点等(2)主观要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精神特征以及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3)记述要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不用加入价值判断,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和解释就能确定(4)规范要件:要根据是否 应当如此 的规范判断之后,才能确定的条件,如 情节严重的(5) 共同要件:犯罪都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要件(6)选择要件:并非所有犯罪必须具备,而只是部分犯罪所必须具备5.犯罪构成体系(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人,犯罪客体就是生命权等人身权;对象是财物,则客体是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人所实施的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对外界产生影响,使现实中平稳的法益状态恶化(①身体②物质性工具③自然力④动物、他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一定身体活动而放任外界的某种变动,即不阻止正处危险状态中的法益状态进一步恶化。(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②职务或业务要求③法律行为引起④先行行为引起。)不真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人身义务(夫妻,父子..)2.结果义务(参与结果的控制,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取得因果关系的条件:1.行为人对结果已经开始事实上的控制2.行为人对结果的控制具有排他性危害结果:广义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或者现实威胁。(1)实质犯:只有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场合才成立(2)形式犯:只要实施法规的行为就成立(3)行为犯:只要实施一定行为就足够,而不要求发生损害结果的犯罪(4)结果犯:必须发生一定实际损害结果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结果意外的重结果。(5)即成犯(举动犯)侵害或者威胁一旦发生,犯罪就完成,侵害法益的状态同时结束。(6)状态犯:犯罪既遂后,危害行为结束,但犯罪结果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盗窃罪)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3)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3、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解答》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犯罪的处罚(第31条)1、双罚制:一般采用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单罚制:属于例外情况,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