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言语理解辅导:精简压缩阅读法精讲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言语理解与表达是每年的必考题目,近几年的命题趋向于阅读量的增大。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求应试者快速阅读,准确把握文段内容。精简压缩的阅读方法是快速突破题目的最常见方法之一。所谓精简压缩是指对于一个比较长的语句,需要快速寻找主语、谓语和宾语等关键的中心语,去除一些定语、状语和补语等修饰成分的阅读方法。这种快速阅读的方法不但可以用在片段阅读中,而且同样可以突破逻辑填空题。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频道现选取典型例题做讲解,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以提高阅读的速度和准度。 现代中大学生求职的压力越来越大,到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很多同学都会有失落的感觉和悲观情绪。如何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用更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找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对于大部分从小到大按照家长和老师的指令拼命读书,考上重点大学后却不知道该干什么的中大学生来说,无疑需要切实有效的指导。

大学生的求职压力 B.如何寻找就业机会和发展前途 C.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D.大学生需要增强心理承受力的指导

2013年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例讲:假设主旨句找主旨句

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试卷的做题过程中,考生拿到一个文段,并不知道文段中哪一句是主旨句,可以用关联关系和结构层次来找文中的主旨,但方法的熟练运用需要一个过程,况且有些考生对言语理解的反应比较迟钝,再加上考场上的紧张气氛,方法就会忘光,做题也就没有效率。 此时,可用假设主旨句的方法找主旨句。按正常情况下,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言语试卷中的文段,不会超过四句,只是有长有短而已。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言语题中,一个句子中的主旨句多是文段中的首尾句。在此时,如果考生先入为主,首先假设第一句为文中的主旨句,并仔细看,看完之后再概括。此时你就会对第一句在文中的作用有一个判断,如果其是主旨句,后文即可不看,或略看;

事实上,文段中的每一个句子在文中都有其特定的作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又重点看分句,比如,我们常在文段中看到引用部分的名言警句,其实,理解力强的人可通过此来判断出文中的主旨,因为它们当中所蕴含的观点就是文中的主旨。 怎样从形式上判断首尾句是否是主旨句呢?经过我对军队文职考试言语题的总结,首尾句无非有以下作用。 首句作用: 引子:事实陈述,引入一个话题,不是主旨; 介词引导的句子,其都是一些事实陈述,不是主旨; 并列结构,句子作用相等同; 文中主旨; 援引:引用、别人的观点,不是主旨; 提出问题,不是主旨。 尾句作用: 由介词引导的句子,充当补语,不是主旨; 文中主旨; 并列结构,各个句子的作用赞同;

解释说明,不是主旨; 举例子,不是主旨。 当我们从形式上判断出其不是文中主旨时,我们就可以不重点看首尾句了,我们就可以重点看其它句子。 例1、孔子尝曰:未知生,焉知死?,生与死自孔子时起便是中人始终关注的问题,并得到各种回答,尤其在汉代,人们以空前的热情讨论这两个问题,不仅是出于学者的学术兴趣,亦出于普通民众生存的需要。然而,正如孔子所说,在中思想史上,对生的问题的关注似乎远胜于对死的问题的追问。有时候人们确实觉得后者更重要,但这并非由于死本身,而是因为人们最终分析认为,死是生的延续。 这段文字的核心观点是() A、孔子关于生死的看法对中人产生深远影响 B、生与死是中思想史上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 C、中人对生与死的问题的讨论实际以生为旨归 D、对生死问题的不同答案源自讨论者的不同观念 解析:方法简单,用时也短。

按照公司的方法,其可略看或不看。事实上,如认真看此,文中主旨即立马出现。后文也无须再年。第一句讲未知生,焉知死?,强调的是生的重要性,从选项来看,C项也是再强调生的重要性,即与引用部分意思相符,答案即为C。 引用部分为观点服务,它之所以能论证观点,是因为其中也有论点,只不过是隐性的论点,需要考生从中提取和概括而已。 如用假设主旨法,第一句为引用,肯定不是主旨,不看;再看最后一句,最一句以有时候开头,讲一种特例,也不是文中主旨,据此,考生可判断文中主旨便在中间,故主旨句立马出来了。这样做,用时短,做题效率高。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5):物与物的分类一

1.物的概念。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2.特征。可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前四个特征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征,最后一个特征为物权客体独有的特征):(1)非人格性。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强调三点:①固定于(即:不能自由拆卸)身体中的假肢、义眼、假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②身体的部分若与身体分离(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为物(动产),由身体的主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让与或抛弃所有权。③尸体也是物,构成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但为特殊的物,仅能用于殡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2)原则上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所感觉到的物(如:铁、水、液化气)。电、热、声、光、空间、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3)人力所能支配。日月星辰虽为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仅为物理意义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卖月球土地的合同是无效的)。(4)具有独立性,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强调三点: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详后)。②虽具独立性,但不能独立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但是,若这一滴水是“重水”,这一粒米是亩产万斤粮的良种,那就不同了)。③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只要能独立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使其价值甚低乃至为零,亦不妨成为法律上的物(例如亲朋的书信、先人的遗物)。(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二)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2.区分的意义。①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厲!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②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处的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处的物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1)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如河滩上的小石头)。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裉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典型真题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9题一D)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解析]①与土地分离后,河滩上的小石头成为一个独立的物(不再是成分)。②它不是孳息,不适用《物权法》第II6条。③其属于无主动产,潘某可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