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行政组织的指导原则与理论发展历程

行政组织的指导原则包括:职能目标原则、精干效益原则、完整同一原则、反权管理原则、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度原则、职责权一致原则、依法设置原则、民主参与管理原则、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等九条原则。 2.行政组织理论 早期的组织理论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代表学者有美泰勒、法法约尔和德马克思韦伯。早期的组织理论反映了任何组织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但它只从制度范围角度研究组织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着重原理原则的概括,还没能从政府组织的宏观角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行为科学的组织理论是从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代表学者有梅奥、巴纳德、西蒙、麦克雷戈。这一时期由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着重从动态研究人际关系、个人和组织行为,但还只注重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还没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围也仅局限于行政组织中的微观管理。

它从社会整体联系、环境影响、发展变化来研究行政组织,着重对组织进行整体综合研究,强调把组织看作一个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相关性、适应性和目的性。 (编辑:admin)

2017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复议基本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构成其他具体规范的根据,概括性是指它体现具体规则的共同性和关联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起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合法原则是处理复议活动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合法性是克服行政复议中可能的袒护和取得公众信任的根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等原则就失去根据。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它从原则上否定了行政秘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义务,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为公众所了解,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公正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覆盖面大,运用灵活。及时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较快确定,行政秩序得到较快恢复。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化的基本根据。及时原则就是效率原则,是对公正原则的必要补充。出于对公正与效率平衡的需要,公正原则的运用应当与及时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行政复议应当尽量使当事人在复议中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例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017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1.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调查这种事实时,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自身所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依照行政程序法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必须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在被起诉后不能也无需补充收集证据。因此,查明行政机关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就成为作出正确判决的关键所在。2.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没有真实反映或者遗漏的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此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采取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调取书证和物证、鉴定以及证据保全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证据,甚至指令行政机关补充提供证据。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实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行政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的事实。必须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重点,所以,法院要审查的不是原告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的事实有一定区别。

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是指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社会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的具体要求包括: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不可肆意的实施差别对待。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想管因素。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 原则。主要包括:①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中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