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贯彻对外开放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2:42:49贯彻对外开放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它是在总结本国多年实践经验以及参考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中国在实现 四化 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中国应积极参加和利用国际分工,实行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换,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因此,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两套本领。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其主要意义,大体归纳为第一,依法办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应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需深入了解,自觉地 依法办事 ,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二,完善立法:广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规范和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三,以法护权:要熟悉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有关知识,在 国际官司 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第四,据法仗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第五,发展法学:立足于本国的实际,以本国利益为核心,重点研究本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其本国权益的分析和论证。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2:42:18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比较还有以下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第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 法律冲突法 或 法律适用法 。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 私法 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能相互取代,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内国经济法 ,泛指各国分别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种是 涉外涉内统一 ,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另一种是 涉外涉内分流 ,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虽然也用以调整涉外关系,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确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适用。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 域内效力 和 域外效力 这两种现象,貌似相反,实则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强权观念和霸权政策,乃是它们的共同基础。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 ,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法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国际经济法这一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从而使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发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57:04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以下所述 国际经济组织 是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为:①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③调整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④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前者包括(1)主要处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预算问题的特定组织的所谓 内部法 ;(2)调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国间关系的实体性行为规则。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有关成员资格的问题包括:(一)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类成员。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参加活动。一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言。他们不能参与表决,但实际上可通过会内外活动影响决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有的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在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三)成员资格的取得。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纳入成员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之后接纳的新成员。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一般来说,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少数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享有一定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