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13-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7:56:35一、概念遗嘱继承又称 指定继承 ,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理由遗嘱发生根据。2、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一直的直接体现。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三、遗嘱概念广义上,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上,是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食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特征包括: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四、遗嘱效力(一)遗嘱有效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想法3、遗嘱的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遗嘱无效。五、遗嘱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再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12-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7:56:56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刑法学是大纲涉及的考点之一。为了帮助军队文职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其刑法概述进行分析: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基本范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犯罪所引起的刑罚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就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制裁方法。三、法律效力(一)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二)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综合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地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三)追溯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刑法的溯及力就是遵循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1、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2、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3、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4、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的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三)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军队文职考试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6-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8:00:49依据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国际法学作为其考查对象之一,必须引起每一位考生的重视。对于这一部分,考点主要分布在国际法学的基本知识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国际法概述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一、国际法概念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特征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出现如下特点:(1)立法方式不同:国际法的规则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一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三、国际法渊源形成(1)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使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商有重要意义。(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其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备一下基本特征:1、各国工人,普遍接受;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条例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义务是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