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5:03*一、传统的分类*(一)公法人、私法人*划分标准: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人的目的。*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区分。*(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分 。*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四)社会团体法人*(五)联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