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八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6-24 23:57:17中医学基础第八单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概述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内容 1.处方药管理的内容2.非处方药管理的内容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概述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概念(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处方药通常是指那些需凭医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从医院药房或社会药店购取的药品,在医疗专业人员(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除医生外,他人不能决定病人使用此类药品。处方药一般作用性强或副作用大。列入处方药管理的药品一般是:①毒性药品和国际公约规定的管制药品,即毒、麻、精、放特殊管理的药品;②抗生素类药品;③非肠道给药的药品制剂,如大、小针剂,输液用制剂等;④新药。(2)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安全性较高。由于购买使用这类药品不需要处方,故通常称为over-the-counter,柜台购买的药品,所以非处方药简称为OTC。2.药品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1)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原则是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合理经济。对药品划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对药品从管理方面作出的界定。(2)药品分类管理的特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管理特点上有所不同,处方药实行严格管理,非处方药实行规范管理。(3)严格管理处方药:分步骤逐步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①2001年零售药店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②2004年,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各种抗菌药在全国零售药店需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包括5类抗菌药物: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药、抗真菌药制剂;③2006年全国范围内药店禁止销售的药品有8类;④全国范围内药店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11类。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内容(一)处方药管理的内容1.经营经营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2.广告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3.警示语处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二)非处方药管理的内容1.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2.经营经营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3.广告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4.警示语非处方药的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标签和说明书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专业综合II》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二、法律渊源的分类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军事法规和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国际条约。第二节法律分类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一、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三)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四)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二、法律的特殊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一)公法和私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二)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