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党政公选案例分析:乡政府能否强制履行兵役
黄某,男,19岁,农民。199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的光荣义务。
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