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1.移送管辖的概念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2.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二)指定管辖1.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2.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诉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刑诉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2020年考试法律常识:劳动争议的处理

在公职类考试中,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为劳动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是经常考到的内容,而关于这个知识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内容无非是两个,一是判断某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下面就由这两方面入手来分析一下这个知识点。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就是指劳动争议到底包括哪些,在考试中一般是直接考查,提干设问“以下哪些属于或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能判断出来即可。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劳动相关的争议,不包括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的争议比如同事之间的债务纠纷,认识到争议的主体和原因就很好判断了。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注意: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3.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需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仲裁前置。”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劳动争议的处理这个考点,相对比较简单。核心的点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及解决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记住这两点,答题就很简单了。刷题巩固1、销售人员吴某现在因以下事务发生争议,其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在试用期内,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允许B.公司没有按约定付给吴某销售业绩提成C.吴某因业绩突出,认为这次调整中层领导自己应当被升为部门经理,但希望落空D.吴某因经常迟到、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项错误,属于因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故不选;B项错误,属于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不选;C项正确,希望落空不属于劳动争议,当选。D项错误,属于因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故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C。想刷题,到通APP在线题库,27000+道真题,705份真题卷等你来刷,助你快速提升成绩,实现高分突破!扫一扫图中二维码或直接点击图片下载

2019云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铁路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

执法常识铁路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考点讨论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被告就原告。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统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2.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3.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我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③在我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