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

在考试中,公安机关权力在考试中会偶尔考到,所以这一部分知识需要我们去认真的学习。公安机关的权力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司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等。这几个权力中比较常考的是行政处罚权和治安行政强制权。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这里比较容易搞混的是行政强制权与刑事强制权,他们的区别是行政强制权是在办理行政案件采取的,刑事强制权是在办理刑事案件采取的。再有,措施的术语也不同,譬如:拘传、逮捕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现场和交通管制权、戒严执行权。在这里需要注意,交通管制与现场管制的区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以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权力的简述,最主要是理解相关的内容。更多,请访问!

2018西藏军队文职招考面试热点:机关单位开放车位

背景链接:停车难,是困扰现代城市发展的普遍问题。如何解决停车问题、交通拥堵问题,由此,如何倡导城市文明,始终是不断探索的课题。这几天,河北正定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院门打开,所有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居民和游客停车,备受称赞。中公命题预测:为了解决群众办事停车难的问题,河北省正定县开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开放停车场让居民免费停车,针对开放停车场你怎么看?|||中公参考答案:打开院门,欢迎停车,饱含着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当打开单位大门的一刻,敞开欢迎群众的姿态已经赢得掌声。其一解决去哪儿停车的问题,其二解决自由自在的问题。或许,正是这样一个举动,或许能成为一种示范。第一,毕竟其真正推倒了机关大院和民众之间那面存在已久的有形墙,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城市的空间限制,停车难、停车贵等城市病就能得到一定缓解。第二上述规定还一步到位,让免费随着开放一起落地,这样的话,给予民众的就只有方便,没有一点麻烦。机关大院与民众隔着的、心灵上的无形墙也会逐渐溶解。第三它为各级政府提供了一种直面问题、创新解决的可能性。停车难,只要敢于盘活资源就不难;政府门难进,只要勇于打开就不难进;倡导城市文明,只要政府带头表率,就能形成良好风气。当然,开放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争议性问题,开放单位或场所的安全性问题和文明使用这些公共资源的问题。再如,现在有关街区制的探索,既有公共道路不畅通和路网资源紧张的压力,也有影响居民生活的可能。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精准管理等来慢慢解决,在争议双方落脚点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进而做到谨慎而适度地前行。希望正定的机关大院门打开能够长期坚持,并能实事求是地将其他封闭性公共资源动员起来。不能仅仅为了创建文明城市,让开放机关大院车位昙花一现、半途而废。要再去开一堆大门,让民众真正生活在自在、文明、舒适的城市环境中。辅导专家相信通过以上讲解会对大家有所帮助,衷心祝愿广大考生直挂云帆济沧海,早日成功上岸。(文中图片涞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2020公安机关专业知识: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现行拘留。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018山东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形成

我国公安机关是公安主体中对公安客体实施公安控制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它的内在属性。公安机关的职能,则是其性质的外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效能。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创建时期。(一)中央特科1927年12月,党在上海建立了一先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由周恩来亲自领导和主持。中央特科以情报工作为核心,坚持精干隐蔽的原则,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攻为守。为保卫党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二)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人民政权的一先个公安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由邓发任局长。别外,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会部,下设民警局和刑事侦察局,分别具体执行维持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侦探任务。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一)中共中央社会部1939年,党中央书记处作出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中建立社会部。中共中央社会部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比较高领导机构。(二)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警察队。1937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一府延安建立了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比较早的、较正规的、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三)公安保卫工作领导体制1939年,党中央在《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要求各地党委要加强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另外规定,各级锄奸保卫工作的部门,同时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明确地把公安保卫机构及其工作置于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实际上形成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而公安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于下级的领导关系,是在服从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的,实际上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四)锄奸斗争与防奸工作方针政策。抗日战争期间,在锄奸斗争中,在加强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的同时,实行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创造了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在锄奸斗争中,我党的肃反锄奸政策也趋向成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12月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43年7月提出了防奸工作九条方针,1945年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周密的政策体系。1943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为纠正抢救运动的错误,于当年7月1日提出了审干肃反的九条方针:一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九条方针的提出,概括了我党领导公安保卫工作长期积累的正反经验教训,确定了正确的公安保卫工作路线;标志着我党彻底扬弃了苏联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影响,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干、肃反政策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郑重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九条方针的制定、贯彻,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下策原则趋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一)各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1、东北解放区,1946年4月,比较早的中心大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2、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8日,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一先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成立大会。随着全国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的确立和公安部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