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宪法法律知识考点预测

学习首先要立足重点法律科目,法律内容纷繁复杂,如果每一科都学肯定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掌握重点科目。首先对于今年来说,宪法和民法因为都进行了修改,可能会成为考试的热点;其次就是把相关重点的法律科目进行考点梳理,把考点理出来,知道它们考察点在什么地方,最后就是进行重复记忆和做题训练来加深记忆。接下来专家就以这两部法为例,来探讨如何有效学习。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2、宪法修改:修宪主体:全国人大。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6、监察委员会(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7)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二、民法总则修改重要知识点:1、增加民法基本准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公解读: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公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公解读:此次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是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考虑在其中的,从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群体的年龄限制作出了合理划定。4、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民法总则》规定,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公解读: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5、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公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一定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6、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公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7、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中公解读: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延长至21岁后。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2021年江苏军队文职考试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热点之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取得赔偿权 由于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维护统一和全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

3.维护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维护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 5.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我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其中,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能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的是司法救济。 习题

2018年军队文职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练习题(二十)-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2.我国公共行政的主体是( )。A.国家行政机关B.各级党组织C.国家权力机关D.国家司法机关3.加快文件传递,可采用( )。A.逐级行文 B.越级行文C.多级行文 D.直接行文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十二月A.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D.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1)一般主体。公民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以说具备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2)特殊主体,即法人与外国人。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其分别享有某些作为一般主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又不完全享有所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3)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指享有某种或某些具有特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如有权提出上诉和申诉等诉讼权利的被告人。此外,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里的妇女、老人、儿童都是典型的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其中不包括法人,故A选项错误。本题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