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军队文职招考岗位能力常识判断练习题(48)

1.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占有标的物的,自()时起视为标的物交付。A.合同生效后,卖方做出支付表示B.买方对标的物取得占有C.买方接到对方的支付通知D.合同生效2.甲与乙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后来乙违约,甲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种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A.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B.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C.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5万元D.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3.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4.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开旅行社,答应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张某同意,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自己没有还钱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B.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应当还钱5.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A.生命健康权B.亲权C.肖像权D.商标权国家军队文职考试网()解析题目或解析有误,。1.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故正确答案为D。2.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由此可见,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本题可作以下分析:(1)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2)若选择违约金,则为约定的违约金8万元,同时由于是乙违约,所以必须返还定金5万元给甲,这样甲共获得13万元,大于定金罚则的10万元,能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能得到法院支持,故C正确。(3)禁止“并用式”选择,即甲不能要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另加定金罚则的10万元,总共18万元。故D项错误。本题难点在于(2),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要将定金原价返还,“8万+5万”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C。3.答案:C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4.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附条件中,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本题中李某开旅行社的这一打算是在客观上来说不确定的事实,故属于附条件,根据45条第2款可知,李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还钱,故正确答案为D。5.答案:D解析:生命健康权、亲权和肖像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商标权是法人特有的权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确答案为D项。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5:19*一、法人的设立*(一)概念:*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或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或制造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以法人成立为目的。*(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各种设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登记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2、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悉采行政许可主义。*(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采强制设立主义。*(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以特许设立为主,以行政许可设立为辅。*(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属行政许可设立主义*(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态度*(三)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发起设立,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团体法人。*3、募集设立,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4、捐助设立。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四)法人设立的条件或程序*1、设立的法律基础要件。*2、设立人要件。*3、为法律规定的各种设立行为。*4、资格要件。*二、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它是法人设立的目的与结果。自成立之日起,法人取得主体资格。*(一)须经设立。*(二)须经国家承认。*三、对民法通则第37条的认识*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不是法人设立的条件,也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存续中的法人应具备的一般要件所作的描述,它所针对的是已成立的法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同一性的相对性和斗争性的绝对性-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6 12:20:24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都有作用,这是二者的相同处,但二者也有不同处, 这就是二者在事物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二者的地位有不平衡性,其中同一性 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不注意这个问题就不能解释运动的绝对性和发展。1.同一性的相对性同一性的相对性,是指(1)同一性的有条件性。要理解这一问题必须把同一性和由同一性所构成的统一性即事物看成是具体的事物,有限的事物。具体有限的事物总是有生有灭的, 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既然具体有限的事物即统一体是有条件的,那么统一体内部矛盾双方的相互同一自然就是有条件的了。例如有了大机器才有了工厂、有了工厂,才有了工人和资本家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这就是说同一性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学生和教师有同一性是因为你在上学、进入了学校,你们毕业了,这种同一性就没有了。(2)同一性是暂时的、易逝的,不是永恒的。由于同一性是有条件的,而条件是可变的,因而同一性也是暂时的,易逝的,不可能永远存在。2.斗争性的绝对性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斗争性的无条件性。斗争性不是也依赖于同一性么,怎么又说它是无条件的呢?斗争性的无条件性不是指斗争性的存在不需要具体条件,而是说斗争性能够打破 具体条件的限制,并创造新条件,斗争性打破具体条件限制的能力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 打破 具体条件,就是 超越 具体条件,超越了具体那就成了普遍的了。超越具体,那就是说斗争在具体之上了,而不在具体之中了。看来唯物辩证法在关键处也得承认普遍、一般可以在具体、个别之上,否则就不会有绝对性的东西。过去老是说只有唯心主义才讲普遍共相在特殊之上,看来是不全面的。不承认超越,即一般在个别之上,就不能解释发展,不能解释上升的运动,不能解释价值问题。 超越 具体是 飞跃 ,没有 超越 具体这一下,旧事物飞不到新事物那里去,因而发展就不可能。因而理解斗争的绝对性就需要从超越具体和有限的东西处理解了。在此存在着绝对和相对、普遍和具体、无限和有限的矛盾,这些矛盾是涉及 世界总体 的矛盾,同具体事物中的矛盾有所不同。 总体 、 发展 都是典型的哲学问题,同它们相关的矛盾是哲学矛盾。在此 发展 的确同 矛盾 相关,同具体和普遍、相对和绝对、经验和超验的矛盾相关。而这些矛盾和康德讲的二律背反就处在同一层面了。强调 斗争性的绝对性 是要解释和倡言 发展 。冯友兰先生说这是中西哲学的一个很大的不同。他说西方哲学的特点是 仇必仇到底 ,中国哲学的特点是 仇必和而解 。就是说西方哲学重视斗争性,中国哲学重视 同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