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妇女”的考点汇总

一、劳动法中关于妇女的特殊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歧视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会在招聘过程中设置一些条件从而将女性劳动者排除在外,这些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法律对此予以严禁。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劳动权益。二、刑法中对于妇女的保护在刑罚处罚中,有三种情形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判处死刑的,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当然,对于老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判处死刑。在这一规定中就对于怀孕的妇女作了特殊的处理。在备考中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不仅仅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是不得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因为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三、婚姻法中对于妇女的保护婚姻法中强调婚姻自由,不得包办婚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在三个特殊的时期,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妇女在怀孕期间;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即孩子未满一周岁前;妇女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此处的中止妊娠既包含着自然流产也包含着人工流产。在以上三个时期内,男方是不得提出诉讼离婚的,这也是对于妇女的一种特殊保护。此外,在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一章中,宪法对于妇女、家庭等也作了特殊的保护。更多,请访问!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基础知识: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9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护理学基础知识: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发布时间:2019-02-17 11:49:00怀孕是一个女人一生中的大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经历一系列的心里变化,孕妇的心理历程有哪些?1.惊讶和震惊:在怀孕初期,不管是否是计划中妊娠,几乎所有的孕妇都会产生惊讶和震惊的反应。2.矛盾心理:在惊讶和震惊的同时,孕妇可能会出现爱恨交加的矛盾心理,尤其是意外怀孕的孕妇。在得到消息后既享受怀孕的欢愉,又觉得怀孕时机未到,可能会影响工作、学习;同时由于初为人母,缺乏抚养孩子的知识和技能;或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支持系统;或经济负担过重,家庭条件不许可;或第一次妊娠,对恶心、呕吐等生理性变化无所适从。但是当孕妇自觉胎儿在腹中活动时,多数孕妇会改变当初对怀孕的态度,开始接受并有了初为人母的喜悦之情。3.接受:妊娠早期,孕妇对妊娠的感受仅仅是停经后的各种不适反应,并未真实感受到 胎儿 的存在。随着妊娠进展,尤其是胎动的出现,孕妇真正感受到 孩子 的存在,会出现 筑巢反应 ,为孩子购买衣服、睡床等,关心孩子的喂养和生活护理等方面的知识,给未出生的孩子起名字、猜测性别等。妊娠晚期,因子宫明显增大,给孕妇在体力上加重负担,行动不便,甚至出现了睡眠障碍、腰背痛等症状,大多数孕妇都盼望着分娩日期的到来。随着预产期的临近,孕妇常因婴儿将要出生而感到愉快,又因可能产生的分娩痛苦而焦虑,担心能否顺利分娩、分娩过程中母儿安危、胎儿有无畸形,也有的孕妇担心婴儿的性别能否为家人接受等。这时应做好心理疏导及家庭支持,使孕妇放松心情,轻松待产。4.情绪波动:可能是由于体内激素的作用,孕妇的情绪波动起伏较大。往往表现为易激动,为一些极小的事情而生气、哭泣,常使配偶觉得茫然不知所措,严重者会影响夫妻间感情,产生抑郁。5.内省:妊娠期孕妇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变得专注于自己及身体,注重穿着、体重和一日三餐,同时也较关心自己的休息,喜欢独处,这种专注使孕妇能计划、调节、适应,以迎接新生儿的来临。但同时,内省行为可能会使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感受冷落而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做好家属心理指导。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拐卖妇女、儿童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17:22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成立条件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所以,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情形的,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 送 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 、 感谢费 的巨额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 送养 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 营养费 、 感谢费 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 收养 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3.非法性:(1)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成年妇女的同意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的,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父母等亲属也没有承诺权限。4.责任能力:(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 人贩子 ,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第一,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第三,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5.责任形式:(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3)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3)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18:1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 放鸽子 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二)罪数问题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间存在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侮辱、猥亵等行为的,数罪并罚。(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性关系 就是指正常的性交行为(文理解释)。(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其劳动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侮辱的,成立侮辱罪。(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要求收买和出卖行为时间接近。注意: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1)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4)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 买人为妻 、 买人为子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联问题。本案中,甲向人贩子乙提出收买妇女的要求,之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甲提出收买要求只属于收买者表达收买意愿的行为,既没有使他人产生犯意,故不属于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没有帮助他人拐卖妇女的行为,因此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本案中的乙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与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ACD三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ACD选项说法正确。注意: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超出了收买行为的范畴,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本题正确答案为B。A.甲与乙合谋,将乙 卖给 丙为妻,取得财物后甲乙先后逃走。甲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乙构成诈骗罪,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甲拐卖儿童之后,在关押过程中发现该儿童很调皮,为使其老实一点而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加重处罚情节C.甲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 你弄几个女娃子来卖,很挣钱的,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 后乙拐卖妇女,将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后给后者做妻。甲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D.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由于该妇女一直反抗,甲产生了将其出卖的意思,于是甲到处联系买家。由于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妇女,所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A.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B.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C.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乙成立拐卖妇女罪、引诱卖淫罪,甲、乙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D.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属于吸收犯,以重罪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乙与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