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安专业知识:拘传和拘留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18山东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形成

我国公安机关是公安主体中对公安客体实施公安控制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它的内在属性。公安机关的职能,则是其性质的外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效能。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创建时期。(一)中央特科1927年12月,党在上海建立了一先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由周恩来亲自领导和主持。中央特科以情报工作为核心,坚持精干隐蔽的原则,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攻为守。为保卫党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二)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人民政权的一先个公安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由邓发任局长。别外,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会部,下设民警局和刑事侦察局,分别具体执行维持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侦探任务。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一)中共中央社会部1939年,党中央书记处作出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中建立社会部。中共中央社会部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比较高领导机构。(二)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警察队。1937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一府延安建立了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比较早的、较正规的、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三)公安保卫工作领导体制1939年,党中央在《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要求各地党委要加强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另外规定,各级锄奸保卫工作的部门,同时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明确地把公安保卫机构及其工作置于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实际上形成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而公安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于下级的领导关系,是在服从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的,实际上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四)锄奸斗争与防奸工作方针政策。抗日战争期间,在锄奸斗争中,在加强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的同时,实行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创造了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在锄奸斗争中,我党的肃反锄奸政策也趋向成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12月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43年7月提出了防奸工作九条方针,1945年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周密的政策体系。1943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为纠正抢救运动的错误,于当年7月1日提出了审干肃反的九条方针:一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九条方针的提出,概括了我党领导公安保卫工作长期积累的正反经验教训,确定了正确的公安保卫工作路线;标志着我党彻底扬弃了苏联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影响,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干、肃反政策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郑重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九条方针的制定、贯彻,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下策原则趋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一)各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1、东北解放区,1946年4月,比较早的中心大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2、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8日,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一先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成立大会。随着全国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的确立和公安部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